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申英,女,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李玉红,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张申英申请执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申英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玉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张洪民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