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521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高桥镇观前砂石供应站被执行人何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036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钧(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5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中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