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737号
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山,。
被告:杨艳红,住承德市。本院审理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40.00元。
审 判 长 孟庆九
审 判 员 栾佳为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