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刑初17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林婧,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马某某,男。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8月23日徐某某向我院申请撤回对马某某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运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京
人民陪审员 房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