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12号
申请人:刘文豪,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树志,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原告)刘文豪与被申请人(被告)孙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0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30万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树志名下的、座落于威海市北环海路-181号-603室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