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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612号

刘文豪、孙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文豪,孙树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12号

申请人:刘文豪,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树志,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原告)刘文豪与被申请人(被告)孙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0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30万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树志名下的、座落于威海市北环海路-181号-603室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