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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催3号

巨野福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巨野福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催3号

申请人:巨野福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光明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春,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巨野福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巨野县。申请人巨野福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2/22976092)不慎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已于2016年8月22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巨野福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艳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