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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行审156号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执行交通行政处罚罚款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赖元理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1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平安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法定代表人陈革,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晏书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赖元理,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501600100281311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元理履行了编号501600100281311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王光彬

审 判 员  陈利斌

代理

审判员  倪晓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