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1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平安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法定代表人陈革,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晏书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赖元理,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501600100281311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元理履行了编号501600100281311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王光彬
审 判 员 陈利斌
代理
审判员 倪晓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