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896号原告青岛晟华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仁军。被告青岛柯露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日华。
原告青岛晟华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柯露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晟华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1元,退还原告1681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