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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230号

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系莱西市房产局职工。2014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葛玉华,系董某之妻。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悦志及其辩护人葛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8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xxx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47KM+700M处,遇被害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由于董某操作不当驶入路左,两车相撞,致李某死亡,董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获经过、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xxx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47KM+700M处,遇被害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由于董某操作不当驶入路左,两车相撞,致李某死亡,董某受伤,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经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理。经判前社会调查,董某可适用于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破获经过、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白文莉

审判员  张云庆

审判员  解英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