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331号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137984。
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建英,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陈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