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洪,云南省澜沧县人,粮农,现住澜沧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波,湖南省祁东县人,粮农,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6)云0827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何小洪与被执行人刘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波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小洪运输费用72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波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6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刘波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刘波于7月20日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标的7220元以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7220元兑付给申请人何小洪。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7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金林
审判员龚奎
审判员陈建平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莲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