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326号
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松林。
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松林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