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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1499号

路长国与东阳市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长国,东阳市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路长国,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东阳市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320室。负责人吴巍,系经理。申请执行人路长国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辽市劳人仲字[2016]33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辽市劳人仲字[2016]3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路长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林栋梁执行员  李可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