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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646号

吕麒麟与张玉平、邱庆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麒麟,张玉平,邱庆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吕麒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邱庆莲,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二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维,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吕麒麟依据本院(2016)川0623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23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