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吕麒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邱庆莲,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二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维,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吕麒麟依据本院(2016)川0623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23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