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施建峰。
被执行人:王建军。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7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