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字第4470号

历艳微与王世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历艳微,王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4470号原告历艳微,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峰,女,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历艳微与被告王世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艳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历艳微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