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桦,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韩小平,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桦与被执行人韩小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桦与被执行人韩小平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彭桦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云法民初字第034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青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美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