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洪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欣,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王著明,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治,常德市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志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洪军与被告王著明、陈志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2013年8月20日,被告王著明对原告洪军提出反诉。2016年8月23日,原告洪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王著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军及反诉原告王著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洪军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王著明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计2409元,由原告洪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反诉原告王著明负担。
审 判 长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黄明东
人民陪审员 唐汇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亚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