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执异23号

程小香、郑华平与程小香、董秀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小香,郑华平,董秀平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程小香。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华平,东营区东城茶鬼茶叶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秀平,东营市辰祥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程小香与申请执行人郑华平、被执行人董秀平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程小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程小香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程小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玉华

审 判 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新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