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2533号

陈安江与牟方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安江,牟方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陈安江,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方文,男,1983年7月25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安江与牟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安江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029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陈安江的债权27700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谢 瑜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