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488号原告卜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某,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黄延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