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4546号
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0300483B。
法定代表人:颜克东。
委托代理人:谭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唐建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剑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