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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106号

王粉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粉,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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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06号

原告:王粉,女,193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王粉与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6)豫1622民初1098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已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民初109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邓春玲

审 判 员  黄运动

人民陪审员  许 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欣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