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451号
原告:姚荣廷,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高明辉,男,1983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1-6)。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荣廷与被告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