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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451号

姚荣廷与何军、高明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荣廷,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451号

原告:姚荣廷,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高明辉,男,1983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1-6)。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荣廷与被告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