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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1368号

庄小东与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小东,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368号

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山柄加州城市广场地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682620。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霞。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 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