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368号
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山柄加州城市广场地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682620。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霞。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 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