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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468号

刘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百里杜鹃某某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468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百里杜鹃某某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被执行百里杜鹃某某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房屋价值较高,不便处置,申请人刘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百里杜鹃某某煤矿具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