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509号
原告:陈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丽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