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451号
原告:林爱惠。
被告:姜晓红。
原告林爱惠诉被告姜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林爱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惠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