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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451号

林爱惠与姜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林爱惠,姜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451号

原告:林爱惠。

被告:姜晓红。

原告林爱惠诉被告姜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林爱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惠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