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580号
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惠琴,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
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宗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文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