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