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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173-2号

魏伏林与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伏林,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173-2号申请人魏伏林,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工程巷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