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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966号之一

冯红霞,古鑫文,古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古振辉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红霞,古鑫文,古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古振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红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920。

申请执行人:古鑫文,男,汉族,1996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安流镇文葵村竹园新上。

申请执行人:古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5126。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蔡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振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5113。本院在执行冯红霞、古鑫文、古敏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古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粤05执9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古振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古振辉已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缴纳了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古振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创

审 判 员  姚松辉

代理

审判员  姚启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