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37号被执行人李朋伟,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移送执行李朋伟罚金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朋伟已将罚金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