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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537号

李朋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37号被执行人李朋伟,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移送执行李朋伟罚金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朋伟已将罚金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