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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刑更266号

赖某某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更266号罪犯赖某某,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2014)通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该犯于2014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监狱记二次功。执行机关建议对该犯减刑4个月。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监狱记二次功。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罪犯记功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杨久英

审判员张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冬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