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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行初字第40号

陈家付、安丽坤与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付,安丽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行初字第40号

原告:陈家付,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原告:安丽坤,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陈家付、安丽坤与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付、安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贵民

审判员  王宝秀

审判员  周茂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