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行初字第40号
原告:陈家付,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原告:安丽坤,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陈家付、安丽坤与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付、安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贵民
审判员 王宝秀
审判员 周茂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