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611号
原告:邓某某,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日升,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