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23号
原告:张彩玲,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刘传杰,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刘琰琰,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范明珍,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彩玲、刘传杰、刘琰琰诉被告范明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玲、刘传杰、刘琰琰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