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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823号

张彩玲、刘传杰等与范明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彩玲,刘传杰,刘琰琰,范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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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23号

原告:张彩玲,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刘传杰,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刘琰琰,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范明珍,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彩玲、刘传杰、刘琰琰诉被告范明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玲、刘传杰、刘琰琰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