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866号
原告:邵春德。
被告:陈明(曾用名:陈少年)。
被告:楼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德诉被告陈明、楼惠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奇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璐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