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被执行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20456-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67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巨龙箱包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014046400220512901#汇的存款美元424644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