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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虎与被执行人原志慧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虎,原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虎,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被执行人原志慧,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虎与被执行人原志慧侵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