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182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负责人:李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学龙,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罗静珍,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承虎,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邱学龙、罗静珍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邱学龙、罗静珍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兴萍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