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陈茂臣,男,身份证号3725241959********,汉族,茌平县顺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成镇,男,身份证号3725241984********,汉族,系茌平县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茌平县乐平铺镇。本院执行的陈茂臣与李成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李成镇向本院提起申诉,申诉过程中,李成镇和陈茂臣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申诉人陈茂臣自愿撤回(2016)鲁1523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自愿放弃该调解书所却的权利。
二、申诉人李成镇撤回该案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