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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59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熊建军、刘伟、张孝奇、刘水波、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熊建军,刘伟,张孝奇,刘水波,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一号。负责人陈锴锋,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建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孝奇,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水波,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斌,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熊建军、刘伟、张孝奇、刘水波、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熊建军、刘伟、张孝奇、刘水波、罗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对熊建军、刘伟、张孝奇、刘水波、罗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新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