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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296号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96号

原告:周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宁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