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96号
原告:周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宁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96号
原告:周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宁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