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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26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张志、黄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张志,黄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被执行人张志。被执行人黄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志、黄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2万元,并交纳诉讼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黄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6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浩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