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被执行人张志。被执行人黄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志、黄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2万元,并交纳诉讼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黄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6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浩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