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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14号

张书国与宋满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书国,宋满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14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国,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满意,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书国和被执行人宋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国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宋满意银行存款9055.67元,并及时兑付张书国。被执行人宋满意对申请执行人张书国尚有部分债务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满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书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