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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35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王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王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驻扎地:绵阳市安县界牌镇石安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林,该部部长。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晓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