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驻扎地:绵阳市安县界牌镇石安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林,该部部长。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晓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