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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831号

杨健全与刘雪婷、XX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健全,刘雪婷,XX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831号原告杨健全,男。被告刘雪婷,女。被告XX涛,男。

原告杨健全与被告刘雪婷、XX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健全及委托代理人李书良,被告刘雪婷、XX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健全诉称,被告刘雪婷与原告之前是同事,因其丈夫被告XX涛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年利息12%,借期一年。原告给付款项后被告刘雪婷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做生意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互负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按照约定支付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刘雪婷未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因其丈夫XX涛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向原告借款及约定利息均属实,借款到期后被告XX涛已经将10万元给刘雪婷,让其给原告还钱。其给原告仅还了一年的利息12000元,但本金一直没有还。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所以愿意按照约定给原告再偿还一年的利息。

被告XX涛未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让其妻子刘雪婷向原告借款属实。到期后已经将钱给被告刘雪婷并让其给原告还款。直至原告起诉,才知道刘雪婷没有还款。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其只能偿还本金,利息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健全与被告刘雪婷是朋友,被告XX涛是被告刘雪婷丈夫。2013年因被告XX涛生意资金周转紧张,被告刘雪婷向原告杨健全借现金100000元,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刘雪婷给原告偿还了一年的利息12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杨总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期一年)年利率12%。到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刘雪婷2014、3、5准借健全5/3”。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审理中,原告杨健全明确表示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放弃。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原被告对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均认可,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该偿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向原告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所以只偿还一年的利息,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被告XX涛生意资金周转,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当庭主张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之日至2016年3月5日的利息24000元,不再主张此后的利息,意思表示真实,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雪婷、XX涛偿还原告杨健全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合计124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刘雪婷、XX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贵珍

人民陪审员  周 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