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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321号

季建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孙余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建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孙余丑,谢作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321号

原告:季建造,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武,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学前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862842826A。

主要

负责人:钟宏勇。

被告:孙余丑,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谢作衡,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原告季建造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孙余丑、谢作衡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季建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建造以已与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季建造负担。

审判员  胥喆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