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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86号

符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符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86号罪犯符彭,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符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彭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0.7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符彭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彭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元成

审 判 员  黄丽霞

审 判 员  向松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园园 搜索“”